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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科技金融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6-01-10 阅读量:3817 次

(穗开管办〔2013〕8号)

各部、局、室、院,各街道、镇,各直属国有企业,各群众团体,各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关于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加快实施自主创新战略的若干意见》(国科发财〔2011〕540号)、《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决定》(穗字〔2008〕12号)、《广州区域金融中心建设规划(2011-2020年)》(穗府〔2011〕8号)精神,鼓励金融创新、聚集金融资源、优化金融环境,促进科技与金融紧密结合,加快广州开发区金融创新服务区建设,推动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现就加快我区科技金融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动股权投资机构集聚和发展

将引进和培育股权投资作为促进科技与金融结合的突破口。鼓励境内外投资者到我区设立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开展针对我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投资业务,加快股权投资资本聚集,优化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融资环境。

(一)适用条件。

本意见所称股权投资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工商税务关系在我区,以股权投资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受股权投资资金所有人委托,以股权投资管理及相关咨询服务为主要经营业务,且企业管理资金规模不低于1亿元的企业。

(二)落户奖励。

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股权投资企业,按照实收注册资本的1%对股权投资企业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对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按投资区内科技型中小企业金额的5%给予奖励,每家股权投资企业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400万元,累计不超过2000万元。

(三)贡献奖励。

对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在我区发展进行量化考核,根据其对我区的贡献给予奖励。

(四)管理团队奖励。

对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对我区的贡献予以奖励。

对我区需重点引进的金融机构和企业可参照上述优惠政策进行扶持。

二、鼓励发展信贷融资和科技保险服务

加快聚集融资担保公司,完善融资担保体系,建立风险分担机制,畅通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和门槛。

(五)担保机构业务补贴。

对在我区依法设立的,工商、税务关系在我区的融资担保公司,在我区经营担保业务1年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且上年度平均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按照其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年担保额的1%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六)科技型中小企业担保贷款贴息。

对通过区内担保机构取得贷款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按3%的年利率给予贷款贴息,单笔贷款贴息期最长不超过1年,年贷款贴息额不超过50万元,每家企业最多享受3年补贴,企业每年可申请一次。

(七)鼓励银行机构创新信贷服务。

鼓励银行机构创新金融服务模式,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信贷融资,探索银行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信贷融资的风险补偿机制。

(八)积极发展小额贷款公司。

加快发展小额贷款业务,创新服务模式,引导小额贷款公司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九)推动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

积极引进知识产权评估机构,提高知识产权评估的公信力。支持商业银行、担保机构、小额贷款机构开展针对区内企业的知识产权质押业务。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评估。发挥知识产权交易机构在质权处置方面的作用,完善知识产权转让交易机制。

(十)鼓励发展科技保险业务。

鼓励区内科技企业购买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营业中断保险、信用保险、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团体健康保险、意外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商业养老保险等保险服务。鼓励保险机构在区内设立专营机构,创新保险产品,分散企业创业风险。

三、支持企业上市

积极扶持企业上市和进入非上市股权交易代办系统,对新迁入我区的上市企业及其招商公司给予奖励,引导企业充分利用资本市场进行融资。

(十一)企业上市资助。

对企业上市实际发生的辅导、保荐、审计、法律、资产评估和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等发生的费用进行分阶段资助,在境内外中小板或主板上市给予300万元资助,在创业板上市给予200万元资助。其中,完成股改资助50万元,完成上市辅导获得合规性初审意见资助100万元,在中小板或主板挂牌后资助150万元;在创业板挂牌后资助50万元,成功转板至主板或中小板挂牌后再资助100万元。对新迁入我区的上市企业,参照此政策执行。

(十二)对引进上市公司的招商单位进行奖励。

对招商公司引进我区科技型企业在3年内上市的,给予招商公司50万元奖励;对直接引进上市公司的,给予30万元奖励。

(十三)支持科技企业进入非上市股权交易代办系统。

对在非上市股权交易代办系统挂牌的企业给予奖励。对区内进入代办系统的前30家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之后按照本政策第(十一)条给予每家挂牌企业股改资助50万元。企业转板上市后,在申请本政策第(十一)条上市扶持资助时扣减按本条政策已获得的奖励资金。对辅导前30家企业在代办系统挂牌的券商,每挂牌1家给予辅导奖励20万元。

四、加强金融创新的平台支撑

以广州金融创新服务区建设为契机,不断加快各类金融机构的聚集,提升软硬件配套服务水平,完善金融创新服务平台。

(十四)建设金融创新集聚区。

建设和认定一批金融创新集聚区,吸引股权投资、融资担保、融资租赁、证券公司、小额贷款、科技保险、科技银行等创新型金融机构和相关会计、法律、信用评级、资产评估、专利服务等中介机构入驻。对区内股权投资、融资担保、融资租赁等金融创新企业在金融集聚区内购置已建成办公场所的,按建筑物办公用途部分的建筑面积计算,给予每平方米500元扶持资金,补贴面积最高不超过300平方米,3年内办公用房不得对外租售;在金融集聚区内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在3年内每年可享受租金价格30%的租金补贴(租金标准需参考市场平均价格),补贴面积最多不超过300平方米,不得转租。

(十五)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超市。

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超市,整合各类创新金融资源,集中展示银行信贷、融资担保、风险投资等创新金融机构和创新金融产品。搭建金融超市网络平台,建立企业金融需求数据库,促进金融供给与需求双方的信息互通。组建创新金融服务联盟,完善促进中小企业创新创业的金融服务体系。

(十六)建设“新三板”中介机构服务中心。为非上市股权交易代办系统券商等中介机构安排专门办公场所,方便其进场辅导区内企业挂牌“新三板”。引导券商、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以及律师事务所等各中介机构进行集中办公,为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

五、完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

加强政府引导,充分发挥市场作用,整合金融资源,形成整体合力,提升区域金融服务的整体水平。

(十七)建立科技金融协调机制。

成立科技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加强科技金融工作领导,建立协商决策机制,统筹协调科技金融资源,优选优育科技企业资源,重点围绕金融支持科技的目标制定政策、措施和组织试点。

(十八)加快推进科技企业信用体系建设。

积极引进信用评级机构和征信机构,建立健全资本市场参与者诚信档案和诚信评价机制,建立区域内以自主创新企业为主体的企业信用库,督促资本市场参与者树立诚信意识,努力形成有利于科技金融市场健康发展的诚信环境。逐步建立企业信用星级评定制度,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履行还本付息、纳税情况、完成政府科技项目、经营状况等进行记录,评定信用星级。支持科技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在资金、场地等方面进行扶持。

(十九)营造良好科技金融环境。

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服务,大力开展科技创新项目推介活动,积极组织科技金融企业参与国家和省、市重大科技招商、项目对接活动。积极协助解决企业在上市、并购重组和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加大科技金融宣传力度,建立金融机构与驻区企业交流制度,组织金融企业举办企业项目、金融形势、金融政策和产品发布会,努力营造有利于科技金融产业发展壮大的良好环境。

(二十)增强行业自我管理机制。

支持创新金融机构成立行业协会或联盟,开展各类相关业务的合作交流,打造创业投资信息平台,逐步形成科技金融行业的自我管理机制。

六、附则

(二十一)本政策所涉及扶持资金中对担保机构的业务补贴、对企业上市的支持资金、对引进上市公司的招商单位的奖励、对企业进入非上市股权交易代办系统及其辅导券商的奖励、对金融创新集聚区内非股权投资机构的经认定的金融机构和金融服务机构的办公场地补贴在区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对股权投资机构的落户奖励、贡献奖励、管理团队奖励及其办公场地补贴、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担保贷款贴息在科技发展资金中列支。上述专项资金的审批层级按照《广州开发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萝岗区促进经济发展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区金融管理办公室是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的部门、区科技和信息化局是科技发展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实施意见及相关扶持政策的操作细则和工作规范,对资金进行管理、审核、审批和发放。区财政、审计等部门按职能对区金融发展专项资金和科技发展资金进行指导、检查、监督和绩效评价。

(二十二)相关企业和机构应自觉遵守国家、广东省、广州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如有违反则自动丧失申请本办法各项资助的资格。

(二十三)相关企业和机构在认定备案和申请各项资助、奖励时应据实报送材料,对于编制虚假材料骗取资金的,区科技和金融行政主管部门将追回相关资金、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并取消其享受本政策的资格。

(二十四)企业和个人在享受本意见的优惠政策时,包括享受区内其他政策,同一事项、同一个人或同一企业均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

(二十五)享受本实施意见落户奖励、场地补贴、上市资助的企业应承诺在开发区经营期限不少于5年,其经营期内不减少注册资本;经营期少于5年或减少注册资金的,追缴其在开发区已获得的补贴和奖励。将享受补贴的场地违反本意见规定转卖、转租的,应当退还已经领取的资助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补交利息。

(二十六)本意见所提及有关数字后的“以上”、“以下”表述均包含本数;本《意见》所提及的“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及依法设立的其它组织形式的企业。

(二十七)在中新广州知识城、广州国际生物岛范围内符合本《意见》规定的,按本《意见》规定执行。

(二十八)本《意见》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有效期届满,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二十九)对超出本《意见》的相关事项,按管委会、区政府有关程序报请审批。

(三十)《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广州保税区鼓励发展金融产业办法》(穗开管〔2010〕7号)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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