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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都区推动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花都区扶持企业上市资金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1-10 阅读量:4491 次

花经贸〔2014〕49号

区推动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有关企业:

《花都区扶持企业上市资金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版)》业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同意,根据《广州市花都区政府常务会议纪要》(花府15届73次〔2014〕14号)精神,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区上市办(设在区经贸局)反映。

  花都区推动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4年5月19日                  

       (联系人:毕满庆,联系电话: 86883852) 

花都区扶持企业上市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14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调动本区企业改制上市的积极性,加快推动全区优质企业上市步伐,按照《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花都区扶持企业上市资金在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新增加的1000万元中列支。区扶持企业上市专项资金的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财政资金使用透明、规范、安全、有效。

第三条 花都区推动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区上市办”,设在区经贸局)负责企业上市扶持资金的管理、受理申请、审核、资金安排及跟踪服务等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扶持范围适用于在花都区内依法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企业,并由企业向区上市办提出拟上市申请,且经区上市办审核确认的上市后备企业及上市企业。上市企业是指本区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或采用买壳、借壳方式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纳税登记迁入花都区的企业。境内资本市场主要是指广州股权交易中心、全国中小企业股权转让系统(下简称“新三板”)、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境外资本市场主要是指纽约、东京和伦敦三大股票市场,德国证券交易所、欧洲证券交易所、韩国证券交易所、香港证券交易所、台湾证券交易所等(下同,“境内外资本市场”均按此解释)。

第二章 企业上市扶持资助资金

第五条 区扶持企业上市专项资金资助标准:

(一)在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成功挂牌并完成融资或股权转让,按实际支付费用一次性给予一定比例的资助,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二)完成改制成立股份有限公司,与主办券商签署《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主办券商完成尽职调查和内核程序,发表该公司符合挂牌条件的独立意见,出具推荐报告,并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给予一次性资助80万元;

(三)完成改制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辅导备案并通过验收的,给予一次性资助100万元。

(四)企业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请经正式受理的,给予一次性资助100万元。

(五)企业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发行股票并成功上市的,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数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境外上市企业的资助参照此标准)。

(六)新三板成功转入沪深交易所的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的,除给予一次性资助120万元外,还可按转板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数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七)企业采用买壳、借壳方式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纳税登记迁入本区,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第三章  申请条件和审批程序

第六条 申请条件(申报企业必须具备以下第一项和第八项条件外,还要符合第二至七项条件中的其中一项):

(一)必须是已列入区上市办确认的上市后备企业或培育计划的企业。企业在开展尽职调查、改制、上市辅导、申报上市等改制上市各项工作中,根据每一阶段的工作情况,主动向区上市办报告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予以备案。

(二)在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成功挂牌并完成融资或股权转让。

(三)已完成股份制改造,取得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或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出具验收证明的。 

(四)企业提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请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受理,取得《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的。

(五)企业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发行股票并成功上市。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并承诺投资在花都,上市公司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或者企业在境外资本市场成功上市的,可按募集资金的数额(境外融资额折算成人民币)向区上市办申请资金资助。

(六)新三板成功转入沪深交易所的主板、创业板、中小板的。

(七)企业买壳、借壳成功上市的,并将上市公司的注册地、纳税登记迁入花都区的。

(八)获得资助的企业必须承诺10年内不迁出花都,否则政府有权追回相关奖励。

第七条 审批程序:

(一)符合企业上市基本条件且积极策划上市的企业,可向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所在园区管委会提出纳入上市后备企业的申请(见附表1),经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园区管委会审核后转报区上市办,由区上市办审核确认是否为区上市后备企业。

(二)符合扶持条件的企业可根据不同资助类别向区上市办提出资助申请。填写由区上市办提供的相应申请表格(附表2至附表4)。

(三)企业根据不同条件,提交相应的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验原件)。

2、实际支付给证券公司、中介机构等有关费用的有效凭证的复印件(验原件)。

3、《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符合挂牌条件的独立意见书和《推荐报告》的复印件(验原件)

4、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上市辅导、保荐及提供相关服务的协议复印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广东监管局出具的、证明企业辅导验收合格的有关凭证复印件(验原件)。

5、企业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请经正式受理的回执(或其他辅证材料)复印件(验原件)。

6、上市公司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复印件(验原件)和商业银行向上市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的银行对账单复印件(验原件)。

(四)区上市办对企业提交的申请及相关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征求区推动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意见,报区政府批准后,由区财政局将扶持资金直接拨付给企业。

(五)采用买壳(借壳)方式上市,并将上市公司迁回本区的,或者在境内外资本市场(解释同前)上市融资的上市公司,提交有关的辅证材料报区上市办备案。

(六)区上市办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四章 附则

第八条 申请企业应据实报送申请资料。对以欺诈、蒙骗等手段获得支持的,除全额追回已取得的财政支持经费外,还取消该企业3年内申请财政支持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区上市办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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