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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珠区扶持重点企业发展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6-01-10 阅读量:7530 次

为扶持本区有潜力的重点企业,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重点企业的认定

(一)认定标准。

本区认定的重点企业是在本区范围内综合实力较强、经济效益较好、成长性较高、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的行业龙头或领先企业,注册地址设在本区,依法经营,税收由本区税务部门直接征管,且纳税总额在300万元以上,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独立企业法人:

1.母公司或者实际控制人为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或者中国民营企业100强,本企业年营业收入(或销售收入、产值,下同)1亿元以上且为母公司在本市设立之最高级别机构;

2.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或者授权管理的企业不少于3个并对其负有管理和服务职能(金融业除外),总部及其授权管理的企业在海珠区年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

3.组办展会每年不少于5场,并且年纳税总额1000万元以上;

4.经营展馆标准展位3000个以上,并且年纳税总额1000万元以上;

5.生产环节搬离本区但核心运营机构留在区内并且3年内不迁离,年产值3亿元以上;

6.经认定的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年纳税总额500万元以上;

7.开发、经营创意产业园区3万平方米以上且年纳税总额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或者在国内外具有行业领军优势地位,年营业收入3000万元以上的创意型企业;

8.资产总额3亿元以上的融资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营业收入 1亿元以上的拍卖行;

9.按照广州市《关于加快发展总部经济的实施意见》认定的总部企业;

10.其他年营业收入3亿元以上的规模企业(房地产项目公司除外)。

(二)认定程序。

1.重点企业认定工作由区经贸局牵头,区财政局、区统计局、市工商海珠分局、海珠区地税局和海珠区国税局协助,认定结果报区政府审核同意后生效。

2.重点企业认定由企业自荐或有关部门提名,由区经贸局汇总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区政府审定。

3.重点企业每年认定一次,原则上于每年3月份集中进行,遇特殊需要经区政府同意后可个别认定。获得认定的重点企业名单向区有关单位通报并向社会公布,由区政府颁发证书和“海珠区重点企业绿色通道服务卡”(以下简称“服务卡”),有效期2年。

(三)其他说明

1.按照前述认定标准第2项标准认定的重点企业,计算对其公司关键人才奖励等各项扶持措施时,以其本部及在本区的下属机构的指标合并计算。

2.若经营者以统一的商号经营,不同经营企业的股东(个体户牌照登记人)完全相同的规模以上企业,可参照前述认定标准第2项标准,由其在本区营业收入最大之企业申报重点企业,计算对其公司关键人才奖励等各项扶持措施时,以其在本区的各企业的指标合并计算。

3.控股公司和经营实体公司分开的,若控股公司绝对控股实体公司,可自行选择由持股公司或者实体公司申报重点企业,但一经选择原则上不得变更;若选择由控股公司申报的,计算对其公司关键人才奖励等各项扶持措施时,对其在本区所有控股企业合并计算。

4.控股公司和其绝对控股公司同为经营实体的,可自行选择分开申报或者由其控股公司申报,但一经选择原则上不得变更;若选择由控股公司申报的,计算对其公司关键人才奖励等各项扶持措施时,对其在本区所有控股企业合并计算。

二、对重点企业关键人才的奖励

(一)资金奖励。

1.经本区认定的重点企业中,上年度纳税额排名前50位,对区财政贡献额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以下同)且比上年增长幅度超过5%的,按超出部分的10%给予奖励,最高限额80万元。本项奖励不适用于新落户重点企业。

2.对区财政贡献特别大的,或者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其它重大意义的重点企业,区政府给予特别奖励,具体奖励金额由区经贸局报请区政府决定。

3.区经贸局牵头,区财政局、区统计局、海珠区地税局、海珠区国税局协助,于每年6月前联合审定重点企业纳税大户前50名的名单,核算有关企业上两个年度对区财政贡献情况。区经贸局会同区财政局根据核算情况提出奖励方案,报区政府审批后实施。

4.奖励情况由区政府向社会公布。

5.奖励资金全部用于企业奖励有功高管人员或其他关键人才。获奖企业向区经贸局提出奖励金分配方案,由经贸局扣除有关税收后直接划拨到受奖人员。企业也可要求将奖励金划拨到企业由企业发放。

(二)义务教育优质学位奖励。

1.经本区认定的重点企业中,上年度对区财政贡献200万元以上,且对区财政贡献额比上年增长10%以上的,免费提供区属省、市一级学校义务教育优质学位各一名,区属区一级学校义务教育优质学位两名。

2.该学位仅适用于重点企业本部或其管理的下属机构全职员工的子女,并且必须在当年度办理,不予结转下一年度。

3.重点企业原则上须于每年3月前向区经贸局提出预留学位申请,由区经贸局会同区教育局给予安排;预留小学学位保留至5月,初中学位保留至6月份。

三、对新落户重点企业关键人才的奖励

(一)新落户重点企业是指被认定为重点企业但在本区进行税务登记注册未满两周年的企业,包括新办和迁入企业。

(二)新落户重点企业,按照其在本区进行税务登记后第一个完整纳税年度对区财政贡献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限额50万元。上半年在本区进行税务登记的,经企业申请,可按该年度对区财政贡献额的10%核发奖励,最高限额50万元。对区财政贡献特别大或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其它重大意义的企业,奖励限额可适当提高,具体奖励金额由区经贸局报请区政府另行决定。

(三)迁入本区的重点企业,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以上的,首次认定后,可按注册资本0.1%发给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区经贸局牵头,区财政局、区统计局、海珠区地税局、海珠区国税局、市工商海珠分局协助,于每年6月联合确定新落户重点企业名单,核算其对区财政贡献情况。区经贸局会同区财政局根据核算情况提出奖励方案,报区政府审批后实施。

(五)奖励资金用途同前条规定。

四、对纳税大户重点企业关键人才的特别奖励

(一)资金奖励

本区认定的重点企业,上年度对区财政贡献排名前三名的,其奖励金不少于50万元,第四、五位的,奖励金不少于30万元。奖励资金用途同前规定。

(二)义务教育优质学位奖励

本区认定的重点企业,上年度对区财政贡献排名前五名的,免费提供区属省、市一级学校义务教育优质学位各一名,区属区一级学校义务教育优质学位两名。奖励学位使用有关规定同前条规定。

五、对重点企业上市融资的扶持

(一)在重点企业上市工作启动时,区经贸局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企业上市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二)对成功上市的重点企业给予资金奖励:在A股主板上市的企业,奖励300万元;在A股创业板上市的企业,奖励200万元;在海外上市的企业,视具体情况给予100万—300万元的奖励。企业挂牌上市一个月内,向区经贸局提出书面资金奖励申请,区经贸局审核情况提出奖励方案报区政府审批后实施。奖励金用途同前。

六、为我区引进重点企业、做出特殊贡献的招商中介机构,经区经贸局审核、报请区政府审定,给予一定资金奖励。

七、经本区认定的重点企业中,按照广州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总部经济的实施意见》(穗府〔20102号)认定为总部企业并享受奖励和补贴的,市级奖励资金由区本级财政负担的,扣减后再依照本意见兑现有关奖励。当年扣完为止,历年不累计。

八、对重点企业载体的扶持

对引进重点企业的载体,由区政府给予认定、扶持和奖励。

(一)本区认定和扶持的重点企业载体,对象是在本区注册,在本区投资新建3万平方米高级写字楼、升级改造(含由工业厂房、仓库等非办公用途物业改造)2万平方米以上高级写字楼,且项目建成后入驻企业90%在本区办理税务登记的项目。

(二)重点企业载体认定采取项目申报制度。项目启动前,建设开发主体必须向区经贸局申报重点企业载体项目登记,提交项目建设可行性分析报告、项目策划书、建设主体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资料,并书面承诺项目建成后入驻企业90%以上在我区办理税务登记。区经贸局在接到申请后一个月内完成审核、决定是否接受登记并通知企业。

(三)对已登记的重点企业载体项目,给与规划、建设等方面的政策支持。经企业申请,领导小组或者受其委托的经贸局可召集规划、建设、国土房管、消防、城管、环保、工商等部门联系会议,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的问题。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基本消防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各有关职能部门应积极支持重点企业载体建设,将其纳入城市重点建设项目,采取绿色通道审批模式,加快办理。根据《广州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对符合广州市重点建设(预备)项目的范围和基本条件的重点企业载体项目,区发改局协助其做好申报工作。

(四)对已经登记的重点企业载体建设项目,建成后由区经贸局组织验收,符合条件的授予“海珠区重点企业基地”牌匾,或者按照其招商方向行业集聚特点,授予“××大厦”或者“××基地”牌匾。项目营运后,符合条件的,由区经贸局按照发展楼宇经济的有关政策规定提请区政府给予奖励和扶持。

九、为重点企业开辟"绿色通道"服务制度,具体实施方案另行制定。

十、本意见执行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由区经贸局负责解释。

十一、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相关法律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印发海珠区扶持重点企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海府〔20108)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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