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发展扶持资金申报指南
为组织实施《关于支持广州区域金融中心建设的若干规定》(穗府〔2013〕11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规范和加强对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发展扶持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推动广州地区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做大做强,根据《若干规定》、《广州市战略性主导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修订)》(穗府〔2014〕24号)制定本申报指南。
一、政策依据
根据《若干规定》第九条,对利用资本市场融资发展的企业按以下原则给予补贴:
(一)对在境内外证券市场新上市的广州地区企业给予3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对从外地迁入广州的上市公司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二)对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的广州地区企业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三)对进入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的广州地区股份制企业给予每家3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四)对在交易所市场和银行间市场新发行债券的广州地区企业给予发行费用10%的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申报程序
符合《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利用资本市场融资发展的企业享受补贴政策,可采取随时申请、随时受理的方式,向市金融局(企业上市办)申报,并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其中,广州地区企业在交易所市场和银行间市场新发行债券,可在完整的一个会计年度内按发行费用10%的额度申请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发行费用指该债券的信用评级费和承销手续费。
市金融局(企业上市办)根据申请材料受理情况及市财政局关于次年财政资金预算工作的安排开展预算申报工作,纳入预算的扶持资金将在次年市人大批准后组织拨付。
三、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一式三份,复印件必须由申请单位加盖公章证实与原件一致。提交申请材料时,需携原件以供核对。申请材料包括:
1.申请表(附后);
2.企业在境内外证券交易市场挂牌、上市的,需提供:
(1)企业工商登记变更核准通知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和验资报告;
(2)企业与券商及其他中介机构签订的服务协议;
(3)企业在境内外证券交易市场上市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证明文件;
(4)企业在境外证券交易市场上市的,需提供实际经营主体的判定材料,包括:上市主体与申报实体的关系说明、募集资金回流申报主体的证明材料、募集资金使用计划说明;
3.企业在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需提供:
(1)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2)企业与券商及其他中介机构签订的服务协议;
(3)证明公司缴足500万元注册资本,不存在出资不实情形的验资报告;
(4)企业在广州股权交易中心规范发展的情况说明(由市金融局汇总征询广州股权交易中心);
4.企业在交易所市场和银行间市场新发行债券的,需提供:
(1)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2)发行费用清单;
(3)企业与券商及其他中介机构签订的服务协议及信用评级费、承销手续费等正式发票;
(4)当年在交易所市场和银行间市场新发行债券的证明材料;
5.市财政局和市金融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其他
(一)享受奖励补贴的企业在提交书面申请时,须承诺在享受本规定财政补助和奖励之日起10年内不迁离广州或减少注册资本(募集资金),如有违反则退回相应的奖励补贴资金。
(二)市财政局和市金融局负责对奖励和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和监督检查。
(三)有以下情形的,取消企业享受政策资格:
1.出资违反工商行政管理登记办法的;
2.出具虚假财务报表的;
3.申请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的;
4.存在偷税漏税、虚开发票,非法集资等行为的;
5.发生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的。
(四)本申报指南由市金融局负责解释,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事项上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