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各区政策汇编
广州市科技金融政策一览表 | |||
地区 | 政策 | 类别 | 具体内容 |
广州市 |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科技金融产业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 | (一)新三板补贴 | 1、企业完成股份改造,补贴20万元。 2、企业签约券商的,给予50万元补贴。 |
(二)科技贴息 | 对超过银行同期基准利率部分按比例给予贴息不超过100万元,每个项目贴息时间最长不超过2年。 | ||
(三)科技信贷(科技风险补偿资金池) | 1、对商业银行、科技支行按资金池10倍信贷额度发放信用贷款,单笔不超过2000万元,出现的坏账项目的,由风险补偿资金按本金的50%分担损失。 2、科技企业孵化器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对在孵企业首贷出现的坏账项目,按比例分担本金风险损失,单笔不超过200万元(市级)。 | ||
(四)投资补助 | 1、对孵化期、初创期科技企业、科技项目完成引入创业投资或众筹平台股权投资的,按引资额的10%、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2、对创业投资公司、有限合伙创业投资企业和其他企业投资者在广州地区注册并投资于广州孵化期、初创期科技企业3年以上的,给予投资额5%最高不超过500万的补助。 3、对于在广州地区注册并帮助广州市孵化期、初创期科技企业或科技项目实现股权众筹的互联网众筹平台,给予众筹融资额5%,最高不超过500万的补助。 | ||
(五)科技保险 | 对于购买5大类14种科技保险的,给予保费的30%或60%的补贴,不超过30万元。 | ||
(穗工信函〔2015〕154号) | (一)股改补贴 | 加快入库民营企业的培育、改制和发行申报,对成功完成股份制改造并签订《上市辅导协议》或《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的民营企业,按其所产生的中介费用给予补助。 | |
《关于支持广州区域金融中心建设的若干规定》 | (一)企业上市补助 | 1、对在境内外上市的企业给予300万元;对从外地迁入广州的上市公司给予200万元。 2、对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给予100万元。 3、对进入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股份制企业给予30万元。 4、对发行债券的企业给予发行费用补贴10%,不超过50万元。 |
开发区 | 《广州开发区关于加快科技金融发展的实施意见》 | (一)落户奖励 | 1、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股权投资企业,注册资本的1%给予奖励,不超过2000万元。 2、对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投资企业的5%给予奖励,不超过400万元,累计不超过2000万元。 |
(二)担保机构业务补贴 | 对担保公司在我区经营担保业务1年以上,担保费率不超过基准利率50%,年担保额的1%给予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 ||
(三)科技型中小企业担保贷款贴息 | 按3%的年利率给予企业贷款贴息,单笔不超过1年,不超过50万元。 | ||
(四)企业上市资助 | 对企业上市给予300万元,创业板上市给予200万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100万(30名后50万) | ||
(五)对引进上市公司的招商单位进行奖励 | 对引进我区科技型企业在3年内上市的,给予50万元奖励;对直接引进上市公司的,给予30万元奖励。 | ||
(六)办公场所资金扶持 | 对金融机构购置办公场所的,给予500元 /平方,补助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 对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给予30%的租金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 | ||
“瞪羚八条” | (一)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 对于认定及培育的瞪羚企业按本年认定的研发费用总额的20%及1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0及200万元。 | |
(二)对企业提供综合融资支持。 | 对于认定及培育瞪羚企业获得银行贷款的,分别给予认定当年5%及3%的贴息,最高100万元及50万元。 | ||
(三)加大企业融资补贴力度。 | 对认定及培育瞪羚企业,分别给予投资额10%及5%的补贴,最高100万元及50万元。 | ||
(四)支持企业认定高新技术企业。 | 对认定及培育的瞪羚企业,两年内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 |
越秀区 | 《越秀区扶持企业上市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 1、对已完成上市辅导的企业,给予补助50万元。 2、已获批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给予补助100万元。 3、对重组后上市公司的工商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在本区的,给予补助100万元。 | |
《越秀区科技创新和创意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 1、对获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等奖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获广东省、广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 2、对企业的原创创意作品获得权威性的国际、国家创意大奖,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3、对企业的原创创意作品在影视媒体上首播并获得市财政经费奖励的, 30%予以配套奖励,不超过20万元。 | ||
《越秀区招商引资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 2010年及之后在广州市注册设立、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按认定当年缴入市、区库税收合计的50%给补助,不超过5000万元。 | ||
海珠区 | 《广州市海珠区扶持重点企业发展实施方案》 | 对成功上市的重点企业给予资金奖励 | 对在A 股主板上市的,奖励300 万元;在创业板上市的,奖励200 万元;在海外上市的,给予100 万—300 万元。 |
番禺区 | 《番禺区企业上市等直接融资奖励实施细则》
| 1、上市后备企业经广东省证监局验收合格后,补助资金 150万元。 2、上市后备企业向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后补助150万元。 3、上市新增财政贡献的50%,经批准后由区财政奖励给企业不超过200万元。 4、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数额(投资在我区)满5000万元,奖励10万元,不超过100万元。 5、企业采用买壳、借壳方式上市给予300万元。 | |
新三板补贴 | 对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后成功在“新三板”挂牌的,奖励100万元。 挂牌企业成功实现融资,按企业每融资满5000万元,奖励10万元,不超过100万元。 | ||
发行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债券按直接融资额的1‰补贴不超过300万元。 |
花都区 | 《花都区推动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花都区扶持企业上市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版的通知》
| 1、在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成功挂牌按比例的资助不超过30万元; 2、成功挂牌的,给予一次性资助80万元; 3、对完成改制成立股份有限公司通过证监部门验收的,给予一次性资助100万元。 4、上市的申请经正式受理的,给予一次性资助100万元。 5、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比例给予不超过200万元(境外上市企业的资助参照此标准) 6、新三板成功转入沪深交易所的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的,除给予一次性资助120万元外,还给予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7、企业采用买壳、借壳方式上市给予奖励200万元。 | |
南沙区 | 《广州市南沙区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扶持奖励办法》
| 1、后备上市企业于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给予10万元补贴; 2、后备上市企业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给予20万元补贴; 3、辅导期满并通过证券部门验收的,给予50万元奖励; 4、申请材料正式受理的,给予100万元奖励; 5、在国内主板、创业板、中小板或境外上市的,给予200万元奖励。 |